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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儿童法律不能缺位
发布日期:2016-03-31 09:45:00  浏览次数:18

  唐郭森

  这些“注意规定”所及,更多“点”的是处罚性法规的“将”。它所描述的更多是留守儿童所面临最紧迫的威胁、“最坏”的情况。 

  去年震惊国人的“毕节4童服毒自杀事件”至今令人遗憾。相比于跟随务工父母来到城市、在“农民工市民化”政策下生活环境逐渐改善的同龄人,留守农村的孩子们处在更为交错复杂的身心困境之中。因此,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当下的迫切问题。

  国务院已经公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下文称《意见》),这是政策层面上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回应。虽然《意见》是政策而非正式法源,但政策通常具有较强的社会治理实效。从法律视角看,该《意见》亦是对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的整合,其作用犹如法律中的“注意规定”,即在法律已作规定的前提下,提示注意、以免忽略。例如,《意见》指出要“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意见》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要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在文本和精神上完全相合,同时又在法律未尽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困境,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这样的规定精细、明确,显然更具操作性。

  然而,这些“注意规定”所及,更多“点”的是处罚性法规的“将”。它所描述的更多是留守儿童所面临最紧迫的威胁、“最坏”的情况。可见,当前法律对留守儿童,提供的主要是原则性、底线性保障,更重要的关爱和帮助还要靠教育和行政的力量。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制度正对关爱留守儿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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