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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呵护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发布日期:2016-02-18 09:40:00  浏览次数:13

  耿银平

  国务院2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下,我国的留守儿童总量已达6100万。《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指出,中国有近1000万留守儿童“一年到头见不到爸妈”。有一半以上的农村儿童每年与父母见面的次数少于5次,导致留守儿童的烦乱度提高、愉悦度降低,表现为伤心、害怕、紧张、忧愁、心烦意乱等消极情绪。很多专家、学者呼吁重视并努力解决留守儿童难题,但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教育监护责任、公共管理责任的懈怠和疏忽。

  不少外出打工者已懂得,对孩子,仅仅提供单纯的物质供养是不够的,更要提供温暖、温馨的情感陪伴和心理呵护;仅仅满足于物质化的交流是不行的,更要多进行情感的互动、心灵的交融,成为与时俱进的“情感型父母”。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温馨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风,已经成为缓解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要共识。

  长期以来,由于不少地方政府始终把留守儿童管理作为家庭的“家务事”看待,普遍认识不足、责任不清,也鲜有问责追责、约束制裁。现在,在公共管理方面,不少地方政府已经看到“留守儿童后遗症”的不利影响,例如基层人才发展的脱节、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受到抑制、社会和谐程度降低。

  《意见》的出台,从制度化和法治化层面,要求通过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全民关爱、坚持标本兼治,释放出刚性的法律效力,敦促家长、地方政府、社会相关组织承担起对留守儿童应有的责任。《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意见》强调,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父母的教育失当、监护不力,要受到真真切切的责任追究。这有利于强化家长的教育责任,把孩子的情感发展、和谐发展放到最高位置。

  作为每个留守家庭的分内事和社会转型期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既需要国家政策的引领、指导,也需要将《意见》切实落到实处,努力通过法治宣传与监管,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创造优化条件、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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