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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应立足“保护”
发布日期:2016-01-26 09:20:00  浏览次数:10

  杜 铭

  时隔2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终获重修。201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我国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下备受期待与关注。

  自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但总体而言野生动物保护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在很多地方,违法猎捕、猎杀、买卖野生动物现象屡禁不绝,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旧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猖獗,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成为野生动物种群减少甚至消亡的直接原因。

  前不久,有大学生因猎捕并贩卖16只燕隼被判刑10年6个月,引发社会对量刑轻重的热议。还有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人打着“行善”旗号放生行为,演变成了一出出先捉再放的闹剧,催生了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种种事件折射出当前我国公众普遍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相关常识,法制观念较为淡薄,也说明我国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监管不严、处罚不够、宣传教育太少。亟待强化法制,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进步。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于2004年对单项条款作过一次修改,由于内容长期未作调整,已经不适应当前保护工作的需要。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外物种资源均已发生很大变化,与现状严重不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明确规定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内容的完善,将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同时,由于长期以来野生动物栖息地遭人为破坏、进而影响到种群的情况非常普遍和严峻。如高速公路、水库、开发区等基础设施的修建都没有考虑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环境因素,导致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被破坏,加速了种群衰退。因此,《草案》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第一次提出了栖息地的概念,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这体现了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是一大亮点。

  此外,在这样一部以“保护”为主题的法律中,有20多处因谈到了“利用”问题,而引发讨论。在世界各国制定日益严格的法律来保护野生动物、避免因商业利益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的大趋势面前,立法者的天平应该如何平衡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值得全社会一起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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