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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改革应有法治思维
发布日期:2016-01-19 09:35:00  浏览次数:10

  张 毅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陕西省于2015年11月15日起,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一旨在促进服务竞争、改善市场供给的举措,得到的市场反应却令人大跌眼镜:陕西32家车检企业的小型车检测价格从180元猛涨至380元甚至400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陕西省物价局日前正式对外发布调查结果:涉嫌价格垄断。随即,当地的车检价格应声而落回归原点。

  从180元到380元,再回到180元,发生在陕西汽车检测市场的这出价格“过山车”闹剧,看似处理得干净利落,但其中有不少发人深省之处。

  一个关注点是,这种串通涨价的价格垄断事件,在接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同时,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蓄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如何落实?

  根据物价部门的调查结论,此次涨价由行业协会组织32家会员企业进行价格协商、串通涨价、达成并实施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该规定对于遏制行业协会结盟反竞争,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大有裨益。然而,其执法主体主要还是工商等相关行政执法主体,由于这些行政部门业务综合复杂,不少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瓜葛,因此,其独立性、权威性以及表现在执法效率等方面的专业性,与专门的司法机关仍然存在差距。

  显然,上述有组织、有计划的价格垄断行为,既侵害了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价格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造成不良预期。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尽快公布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也应当主动介入,若相关责任者存在民事以外的法律责任,则应当依法追究,而不是“民不告官不究”。

  再一个关注点是,依法推进改革的精细化、专业化操作是否到位?

  此次陕西车检企业联合涨价事件发生后,即有专业人士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陕西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就此条目进行修改,那么在上位法依然有效的前提下,有些地方将车检费用价格仓促交由市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改革意味着对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各地在积极推进的同时,应该对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反应做好充分调研,做好应对预案,尤其是应该纳入法治框架内加以统筹思考谋划。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可持续地推进改革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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