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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解读:两孩之外什么情形可“再生育”?
发布日期:2015-12-28 14:34:00  浏览次数:17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在今天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读该法关于“再生育”的条款时表示,各地情况尚未统一是此次修法未具体规定的原因,但各地条例的修订将争取明确“再生育”的具体类型。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张春生表示,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条例对再生育情形都有一些规定,而且有些不同,概括起来有八九种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在修法过程中,曾经考虑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但地方意见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和统一的规定。

  他说,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据他透露,现在国家卫计委正在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从各地整体意见来看,再生育还是集中在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几类当中,希望“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

  禁止代孕未入法 但执行中仍将加强管理

  此次计生法修改,在委员们的强烈建议下,未将初拟稿中“禁止代孕”的内容写入最终通过的法律修正案。张春生对此解释说,代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当初之所以希望将其写入修正案,是因为现在代孕、买卖精子卵子等领域仅有两部部门规章规制,老百姓不够了解,希望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

  他表示,尽管法律未写入,卫计委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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