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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能否有个“兜底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22 11:26:00  浏览次数:8

  吴应海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经网12月21日)

  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一经传出后,就有不少人建议要适当延长二胎生育假,否则将有可能影响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按照现行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基本产假为 14周,另外有的地方对晚婚晚育者还有15~30天的奖励。这个休假时间基本可以满足产妇的身体恢复所需,但对于婴儿长达一年左右的母乳哺育期而言,98 天的产假并不算长。现在,晚婚晚育奖励被取消,如果再不适当延长生育假,面对巨大的压力,很多人可能知难而退,放弃生育二孩的机会。

  还好,国家将延长生育假正式写进法律,这对所有育龄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喜讯。不过,细读这一即将出台的生育假新规会发现,年后颁布实施的新计生法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生育假的延长期限,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也就是说,未来的生育假到底延长多少,存在很大的弹性。

  生育假的延长,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政策,它直接关联着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为产妇休假,单位不仅要照发她的薪酬,还要花钱雇人顶岗,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当然是延长得越短越好。因此,生育假的具体延长时间,应该有一个相对“兜底”的规定,明确延长生育假的最短时限,然后鼓励各地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加。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生育者的基本产假权,又给地方以可操作的空间。

  当然,生育假延长后,面对抬高了的隐性成本,势必会有更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搞“性别歧视”,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和监管,保证女性就业的权利。如此,女性在生孩子这一问题才会少些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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