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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少些多头管理
发布日期:2015-12-09 09:26:00  浏览次数:15

  英 竹

  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

  近来,先是歌星尹相杰出狱不到4个月又因复吸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是“情歌王子”毛宁也因吸毒被抓。戒毒话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为了加大毒品打击力度,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011年出台的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这看似明确了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分工,但对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由不同的执法机关施以不同的处置手段,既造成行政执法部门职能重叠,也易导致多头管理、多头审批、场所重复建设、衔接不畅、执法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 这样的规定将戒毒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各地执行方式有别。

  目前,重庆、云南和广州市等省市按照戒毒条例的这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之后,将戒毒人员直接送交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治疗。从实际运行看,这些地区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平稳有序,戒毒环境条件、管教经验等方面体现出了明显的优势,戒毒人员的复吸率相对于以前的戒毒模式有所下降。笔者认为,可总结和借鉴这些先行先试的经验,探索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监督制度。

  按照戒毒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职责。只有构建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一体化格局,有效衔接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才能既巩固戒毒成果,又有利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现实中,不仅在戒毒领域,在行政执法其他领域也存在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只有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才能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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