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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量刑重不重?
发布日期:2015-12-04 10:23:00  浏览次数:22

  杨涛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河南省高院已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中新网12月3日)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有网友吐槽并质疑“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显示,截至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那么,舆论指责到底有无道理呢?

  这事儿还得回到法律上来剖析。抓16只普通的鸟当然犯不着判这么重的刑,但闫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鸟,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可就不是闹着玩儿的。当然,如果闫某在抓鸟时不知道是燕隼,以为是普通的鸟,那也情有可原。但是,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之一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他抓的是燕隼,这说明他主观上是有故意的。至于有人说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因为,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成为逃脱罪行的理由——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出台后,就推定每个人应该学习和知道这些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依法对他们判处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不但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量刑,也根本谈不上过重。

  当然,有人说,有些大贪官贪污成千万上亿元,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闫某、王某抓了16只鸟就判刑这么重,这明显不公平。其实,这是对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自然的破坏,同样是很大的,而且,两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以腐败分子负的刑事责任来类比。即便是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公,也是立法造成的,应当修改法律条文而不是指责司法不公。

  不过,考虑到这两人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没有到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燕隼,抓的也是燕隼的幼鸟而不是成年鸟。基于以上种种情节,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审此案,或许可以依据《刑法》中“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给此二人减轻处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这两个小年轻一个悔过的机会和出路。当然,此案给人们带来的深刻教训不能忘记,即要认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千万别以为抓几只鸟没有什么事,说不准一下因此而入狱,法律可不会原谅你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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