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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社会劳动彰显刑罚惩戒价值
发布日期:2015-11-04 10:20:00  浏览次数:17

  参加社会劳动,让这些罪犯对刑罚产生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畏惧感,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让他们以劳动的形式为自身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补偿,也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刘勋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情况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他还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11月3日《京华时报》)。

  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有时会遇到熟悉的被告人,有些被告人数次被法院判刑,而且这些被告人从开始的缓刑、拘役逐渐演变成有期徒刑,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逐渐增强。这些人为什么屡教不改、再次犯罪呢?刑罚的惩戒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应是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某些未成年人,由于犯罪情节通常比较轻微,大部分案件最后的判决都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方式结案,而且从立案开始司法机关、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公益机构纷纷对其进行帮教。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帮教主要是以关爱为主,帮助这些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就读、就业、创业。这种边界不明确的帮教让某些未成年犯产生因祸得福的假象,刑罚的惩戒作用并未触动其灵魂。即便是因为轻微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的成年人,现有的改造机制通常都是以说服教育、人身监督等为主,降低了当事人对刑罚的羞耻感与畏惧感。

  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的轻微犯罪人员应被强制参加社会劳动,所以各地有关部门主要以倡议的方式组织社会劳动,而某些轻微犯罪人员认为参加社会劳动令人羞耻抵触感较强,而且很多轻微犯罪人员就是因为好吃懒做才走向犯罪之路,这种倡议性的社会劳动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简单地依靠说服教育来改造那些轻微犯罪人员有时可能收效不大,如果精神上和肉体上都不能给这些轻微犯罪人员造成痛苦,那么刑罚的惩戒作用就不能有效发挥出来,毕竟只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不可能改造好所有的罪犯,在有些轻微犯罪人员屡次犯罪而且危害性逐渐递增的现实面前,增加刑罚种类,判处轻微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参加社会劳动具有现实必要性。

  判处轻微犯罪案件被告人参加社会劳动就是以法律的方式强制劳动改造,强制参加劳动本身就是刑罚惩罚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参加社会劳动不仅能够劳其筋骨使其产生身体上的劳累,而且能让轻微犯罪人员体会到劳动创造价值的成就感。同时,参加社会劳动抛头露面更能增加其羞耻感,尽管组织参加社会劳动的部门不会公开其犯罪信息,但是身体上的劳累与公开接触社会自然会影响到心里,从而激起犯罪的羞耻感让其精神上产生痛苦。另外,强制轻微犯罪人员参加社会劳动可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例如治理公共环境、照料空巢老人、维护社会治安等等,能够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判处轻微犯罪案件被告人参加社会劳动,就是彰显刑罚的惩戒价值,让这些罪犯对刑罚产生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畏惧感,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让他们以劳动的形式为自身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进行补偿,也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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