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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草案如何激活自主创新活力?
发布日期:2015-08-25 09:30:00  浏览次数:11

  今年4月,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草案在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突破性规定,无疑将对激发育种活力、推动我国种业进入发展快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加强育种基础性研究:夯实种业创新根基

  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一粒种,万担粮。基础性育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我国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农业科研财政投入占农业GDP比重仅为0.53%左右,低于1%的国际平均水平,还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数(2.37%)的四分之一,而其中用于育种的科研项目经费有80%都投入到商业性育种当中,对基础性育种投入就更少,导致育种的基础材料缺乏,从事基础性研究的人才流失严重。“这是我国修饰性、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复品种多,有突破性的原始创新品种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坦言。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所长万建民指出,种业科技的历史发展证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是培育重大突破性新品种的基础,也是尽快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前提。

  然而,对于种子企业来说,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动力不足。“企业更愿意搞几大杂交作物的商业性育种研究,这些研究商业价值更大,品种也容易得到保护,企业育种投资相对收益更高、见效更快。”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综合处调研员杨海生说,“因此,科研院所和高校就要搞企业做不了的基础性研究和不愿做的公益性育种研究。”

  “和企业相比,科研院所与高校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优势更大,平台也更完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赵久然认为,“科研院所和高校从事育种研究的时间大都比较长,掌握的种质资源更丰富,人才和技术积累的更加深厚,此外设备和仪器也更加全面和现代。”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育种创新体制,加大对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的投入力度,引导激励科研院所和高校更多的从事基础性研究,减少其商业性育种上的国家项目支持,一方面给企业的商业化育种留出空间,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育种科研的均衡发展提供保证,从而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国家加强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相关学科建设,对持续提高我国种业原始创新能力具有深刻影响。”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陈萌山表示,农科院在作物种质资源、分子生物学、功能基因组等领域,支持59个种业基础研究团队开展长期稳定研究,发掘了一批有重要农艺性状的新基因,小麦多倍化杂种优势形成机理等多项研究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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