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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将启用
发布日期:2015-06-27 06:47:00  浏览次数:4

  应对溢油污染风险,保护油污受害人利益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将启用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近日正式成立,该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9家成员单位组成,将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此前已累计征收的3.18亿元基金将开始启用。今后,船舶油污事故受害者将得到更充分、更有保障的赔偿。

  溢油污染风险加大,船东赔偿均为有限责任

  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石油消费大国。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石油需求量持续增长。与此同时,船舶发生水上溢油污染事故的风险在不断增加。据统计,1973年至2014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200起,总溢油量约4万吨,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91起。近年来,特大溢油事故险情不断,如2004年在福建湄洲,两艘装载12万吨原油的船舶发生碰撞。一旦发生特大溢油事故,将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渔业、旅游业造成巨额损失。

  与此同时,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船东被强制要求投保油污损害责任险,但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规定,船东及其保险人有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超出限额部分,船东及其保险人可不再赔偿。

  因此,经常出现“谁受害,谁倒霉”“谁清污,谁吃亏”,以及“船东处于风口浪尖,石油货主扮演幕后角色”的局面。尤其在污染严重的重大事故中,油污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足额赔偿,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也得不到及时补偿,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业发展十分不利。

  船东和石油货主共担责任风险,更好保护受害人利益

  为解决赔偿补偿资金来源问题,近年来我国正探索建立由船东和石油货主共担责任和风险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2012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这一基金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据介绍,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海事管理机构已累计征收人民币3.18亿元。

  交通运输部有关人士表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赔偿基金,对油污受害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的经营者等进行赔偿,将更好地保护油污受害人的利益。目前,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已初步完成了摸底统计,约有14起油污事故可能需要动用该项基金进行赔偿或补偿,涉及金额1.66亿元。

  由6个政府部门以及缴纳基金的三大石油公司组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具体负责赔偿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油污受害人提出索赔后,管理委员会将对油污事故及其受损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确定具体的赔付金额。此外,我国还在上海专门成立了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面向全国受理理赔申请,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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