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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法律保护体系的若干建议
发布日期:2015-06-20 08:57:00  浏览次数: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导徐汉明

  

 

  为进一步解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改革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性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建议如下:

  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有财产权(控制与持有)性质及地位,并赋予其抵押担保的权能,建立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救济程序。

  完善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型股权结构为主导的现代农业经营与市场法律制度。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股权的性质、地位,建立农商经营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鉴定、认证、采信”与价格法、资产评估法(草案)相协调的体系。

  完善公共财政扶持、工商资本注入农民合作经济现代化经营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公共财政以项目资金等作为国有资本与农业合作资本融通的范围、方式及程序,完善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途径及罚则,构建工商资本注入农村现代种养业、与合作资本融通的范围、方式、分层收益的制度和运行程序。

  完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制度。界定农民社区身份权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的性质、地位与作用,界定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的范围,建立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继承的制度体系等。

  建立统一开放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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