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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首迎“大修”——法律护航种业振兴
发布日期:2015-04-24 08:49:00  浏览次数:24


  关键词

  种质资源保护

  为外国人获取我国种质资源戴上“紧箍咒”

  种质资源是生物界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是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未来农业林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种质资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谁占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种质资源,谁就有希望在未来农业林业生产中占有主导权。

  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长期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4.3万份,居世界第二位,很多外国个人和组织想方设法谋取这笔巨大而宝贵的财富,而现行法律的疏漏为他们提供了便利。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定,致使一些境外机构通过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利用,以交换品种资源、挖掘人才等形式,大量搜集、改良我国优异种质资源,导致不少珍稀种质资源流失国外。如世界种业寡头孟山都等外资企业通过分子手段对我国野生大豆资源进行标记,申请获得了160多项专利。

  为充分保障国家对种质资源的主权,防止优异种质资源的流失,草案明确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镇扩张过程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的现象十分突出,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据了解,目前90%的天然林已遭到砍伐,树种群体遗传资源原生性和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原生长在长白山、完达山和小兴安岭地区的红松天然林几乎荡然无存,与红松相伴的水曲柳、椴树、黄波罗等珍贵树种母树也仅存5%左右。此外,为单纯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地方大量种植人工林,造成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大面积下降。

  对此,草案规定,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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