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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商家无证销售野生海马现象严重
发布日期:2013-04-28 09:21:37  浏览次数:9


  三农B2B网讯  近日,接到群众反映:厦门轮渡中山路一带多家销售海产品的商家无证销售野生海马干。记者走访后发现,该商圈销售野生海马的商家比比皆是,价格每50克360元-400元不等。向各商家的店员征询海马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及销售该产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证时,他们普遍都认为海马只是一种名贵中药材,只要有营业执照均可正常销售。然而,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

  据悉,为有效保护海马,2002年11月在智利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2届缔约方大会,把海马列入保护动物。作为缔约国之一的我国已于2004年5月15日起,将海马列入国家二级重大保护动物管理范畴。

  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该局资源环境保护与观测预报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市面上的海马没有人工养殖的,基本上都是野生的。虽然海马品种有不同,但都已被列入省级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比如:克氏海马、日本海马、冠海马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凡商家需经营利用海马属所有种及其产品的都必须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据其了解,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对于经营销售保护动物的许可证,基本不予以核发,不允许流通环节有流通,一旦发现,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会予以查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源环保处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如果商家销售海马,不仅需要上家也就是供货商提供正规的货源证明,还需要取得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而目前厦门市场上销售野生海马的海产品商家很少有取得此许可证,应该均属无证经营。

  法制今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告诉法制今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在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 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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