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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网袋被拆除 渔民状告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6 09:26:25  浏览次数:7


  三农B2B网讯 因为自己的养殖网袋遭到拆除,今年12月20日,广东东源县半江镇鱼潭村渔民谢芳平将一纸诉状递交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源县政府、河源市海事局,请求确认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整治水库养殖 引发行政复议

  今年9月20日,东源县政府作出东府[2012]65号《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知》,称:“在新丰江水库东源辖区水域内进行非法网箱养殖、非法网袋养殖、非法库湾滩涂养殖以及超批准范围养殖的行为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0日前,主动自行拆除、清理相关养殖设施,逾期未拆除、清理的,由县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清理。”

  10月25日,包括原告在内的125户养鱼户共736人向河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东源县政府作出的该通告违法并依法将其撤销。11月28日,河源市政府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行政复议期间,政府强拆网袋违法

  原告认为:河源市政府正式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东源县政府的强拆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在接受行政复议审查。但在12月10日,东源县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未有定论前实施强拆。包括原告在内的125户养鱼户知情后,立即向东源县政府、河源市政府发函,请求立即停止、制止违法强拆,依法解决官民纠纷。然而12月11日,两被告却对原告赖以生存的合法财产实施非法强拆。在未通知原告到场,未对原告财产做出勘察登记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的养殖网袋。

  据原告统计,两被告共强拆原告养殖网袋50个,鱼110000斤,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673000元。

  起诉依据:宪法、物权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原告提出,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对照上述法律条款,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强拆的侵害行为,赔偿损失1673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我们将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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