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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辨证地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
发布日期:2014-10-30 08:55:00  浏览次数:24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

  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确保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增加务农劳动者的收入和增进他们的福祉,就要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

  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需要进一步稳定完善 

  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项改革把农户确立为农业经营的主体,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农业的特性所决定,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主体,这已为中外农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从实践上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形势下,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新的挑战。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1亩耕地,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2亩耕地,这样,如果扣除物质成本后每亩耕地一年的净收益按500元计算,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一年的纯收入也就2500元,还不如在外打一个月工的收入。显然,这样小规模的经营农户无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也无法确保中国的粮食安全和使农民从事的农业经营成为体面和受人尊敬的职业。家庭经营不等同于小规模经营。中国农业生产要再上新台阶,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持和提高土地产出率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的超越于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劳动生产率,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二、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的发展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或是从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或是与家庭经营的农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农村现有2亿多小农户,同时,还有近2.7亿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领域,从事非农产业。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不是土地。这就有条件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一部分种田能手将那些离土离农的农村人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过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打造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当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正在兴起,现在全国已发展到87万家,平均规模达到200亩。可以预见,家庭农场在将来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在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发展基础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纷纷成立,这种探索在土地确权到户的基础上,将农户的承包土地折股量化,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合作社,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这种组织形式让合作社自身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从而使农户成为企业的主人(所有者),既实现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又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可能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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