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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粮食安全,省长要负哪些责?
发布日期:2015-01-23 08:49:00  浏览次数:22

  保障粮食安全,省长要负哪些责?

  ——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记者刘羊旸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

  “这是国务院就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出台的首个专门文件。”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颜波说,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这次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是对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对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粮食安全,省长究竟要负哪些责任

  根据意见,各省级人民政府须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省长要承担的责任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同时,责任还包括: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专家认为,这些责任不仅强调了粮食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这些都是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新要求,更加符合新形势下保障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

  “相较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范畴更广,体现了对粮食从生产到储备再到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全方位的重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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