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B2B网讯 三农B2B网讯 日前,笔者从国税总局发布的公告处得知,自2013年4月1号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月20号发布公告确认,并在公告中表示,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