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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免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3-02-28 17:23:10  浏览次数:13

    三农B2B网讯  三农B2B网讯 日前,笔者从国税总局发布的公告处得知,自2013年4月1号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月20号发布公告确认,并在公告中表示,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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