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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明年3月1日实施新植树义务条例
发布日期:2012-12-15 10:36:10  浏览次数:26

  三农B2B网讯 在昨日结束的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高票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实施。《条例》经过不断研修后,不仅在条款表述上更加精准,部分颇有争议的条款也作了调整。其中删除了对适龄公民种植数量的要求,同时也删除了对没完成植树任务要交绿化费的规定。


三农B2B网  配图

  不再限定种植数量 删除缴纳绿化费规定

  《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一度引起热议,其中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百姓不禁质疑每人每年一定要种3棵树吗?在此次出台的《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中此项表述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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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伟汉介绍,“考虑到国家对有关义务植树的数量和绿化费的收取等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所以将该项条款予以删除。”同时,将草案中“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收缴绿化费”的表述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关于适龄公民每人每年要种3棵树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尽责方式完成相应劳动量的任务”。

  履行植树义务可选择七种方式

  《条例》中规定,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适龄公民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履行植树义务可选择七种方式: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义务植树的地点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也可由组织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择,但要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可通过五种途径解决: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社会捐赠;各级人民政府提供。

  城区中预留造林绿化用地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种苗补贴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辖区内的义务植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义务植树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城乡造林绿化规划,并在城区预留造林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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