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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味地对下面“打板子”
发布日期:2018-11-14 10:27:00  浏览次数:9

  刘刚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各级组织的问责动力被激活,问责效力日益凸显。“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基层干部被各种督查考核问责的报道也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

  问责制度作为推动政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和激励担当作为的重要举措,在唤醒各级干部责任意识、营造履职尽责氛围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充分肯定和不断坚持。

  来自上级部门的问责,可以帮助一些干部拧紧责任“发条”。与此同时,基层个别地方问责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责尺度宽严不一,对问责到什么程度把握不准;有的问责没有抓住“痛点”,“吼吼嗓子”“做做样子”居多,不愿较真碰硬,存在隔靴搔痒、交差应付的情况。

  如在问责程序上,一些地方由于配套制度欠缺,问责决定的作出、执行等程序不够规范。在问责类型上,有的地方对怎么定性量纪,采取何种问责方式把握不准,存在“同案不同责”的情况;有的对问责的概念不清,将问责简单等同于对当事人违纪问题的处理。在问责结果运用上,有的地方把问责当成了万能药,出了事只知道一味地对下面“打板子”,却没有告诉人家干活的方法;有的地方将问责代替整改,虽然处理了一批人,但是相应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这些现象如果放任下去,不但容易使基层干部承受巨大压力,背上沉重包袱,也不利于基层留住人才,而且助长形式主义之风,必须高度警惕和重视。

  特别是对于乡镇和街道等基层单位来说,一定程度上存在“权责利不匹配”,很多事情既无审批权又无执法权。在属地化管理背景下,面对脱贫攻坚、污染防治、扫黑除恶、违建拆除、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急难险重任务,基层干部虽然不断加压奋进,但是不管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不管哪一条线出现漏洞,第一责任往往是乡镇街道。而一些上级职能机关只需要发发文件,然后就是督查检查,“责任主体”变成了“督查主体”,直接导致了一些基层干部不敢干事不愿干事。

  问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其初衷在于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教育和惩戒作用,终极目的是为了让党员干部能够自觉尽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开展问责工作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惩是为了治,追责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工作,切不可本末倒置。

  正是意识到了这些问题,最近中办专门印发了《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这道出了广大基层干部的心声,反映了党中央关心基层干部群众、着力给基层减负松绑的决心。激励广大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必须在规范督查考核的基础上,对涉及到基层的问责制度和治理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一要区分好问责与容错的边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可容错的范围和情形。对于因政策界限不明晰或者因上级决策制定、工作推进方式不当导致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应划定容错空间,给予纠错的机会,帮助卸下思想包袱。

  二要规范问责程序。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出台贯彻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推动问责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明确启动问责、组织调查、作出决定、督促执行等程序,确保问责工作严谨规范。推动纪检监察部门问责与党委通报批评、政府约谈共同发挥作用。

  三要推动问责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态度,不能让该担责的干部免责,也不能让干事的干部“背锅”。在问责情形方面,要突出问题导向,分清责任的性质和层次,对可以从轻问责的情形、应从重问责的情形、应终身问责的情形进行细化。加强对于正面典型的关怀和激励,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要多一些事前预警和事中督促,注重问责工作中共性问题的梳理,“上提一级找原因”,推动寻找问题解决的有效路径。

  四要深化基层治理体制改革。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规范属地管理体制,厘清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与乡镇街道的事权边界和职责关系,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政府职能体系。可借鉴山东等地经验做法,全面清理上级与乡镇签订的各类“责任状”“承诺书”,违规擅自转移给乡镇(街道)的工作任务责任一律取消。未经省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作者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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