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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状况
发布日期:2018-07-19 10:13:00  浏览次数:7

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8年7月

  目  录

  前  言

  一、生态文明制度逐步健全

  二、生态保育成效显著

  三、环境质量持续稳定

  四、绿色产业稳步发展

  五、科技支撑体系基本建立

  六、生态文化逐渐形成

  结束语

 

  前  言

  青藏高原位于中国西南部,包括西藏和青海两省区全部,以及四川、云南、甘肃和新疆等四省区部分地区,总面积约260万平方公里,大部分地区海拔超过4000米。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亚洲水塔”,是珍稀野生动物的天然栖息地和高原物种基因库,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地区之一。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视建设生态文明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国大力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持走文明发展之路,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对推动高原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国和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将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作为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大事。目前,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制度逐步健全,生态保育成效明显,环境质量稳定良好,绿色产业稳步发展,科技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生态文化逐渐形成,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作用正在显现。

  一、生态文明制度逐步健全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和法规日益完善,高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近年来,国家制定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发布,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愿景、重点任务和制度体系,明确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目前,中国已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资源环境管理制度,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31个省区市全覆盖,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实行垂直管理,并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增强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确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监督机制,形成环保职责明确、追究严格的责任制度链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多规合一”、国家公园体制等试点。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与此同时,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省区结合高原实际,制定了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制定了《关于着力构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美丽西藏的意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等。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青海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方案》等。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云南省制定了《迪庆州“两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等。青藏高原诸省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建立

  自然保护地体系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资本和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国家乃至全球民众福祉的重要管理手段。目前,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正在由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向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转变。

  1963年,青藏高原第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等级体系、管理机构和功能区,青藏高原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进入快速稳定发展阶段。目前,青藏高原已经建成各级自然保护区155个(其中国家级41个、省级64个),面积达82.24万平方公里,约占高原总面积的31.63%,占中国陆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7.56%,基本涵盖了高原独特和脆弱生态系统及珍稀物种资源。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政府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6年,国家正式批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这是中国第一个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核心是实现三江源重要自然生态资源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青海省制定了《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从公园本底调查、保护对象、产权制度、资产负债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防灾减灾、检验检疫等方面对公园管理做出明确规定。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等。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将为青藏高原及周边地区的绿色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生态补偿制度得到确立

  生态补偿制度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国家在青藏高原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生态补偿机制。2008—2017年,中央财政分别下达青海、西藏两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62.89亿元和83.49亿元,补助范围涉及两省区77个重点生态县域和所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

  “十五”(2001—200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获得国家下达的森林、草原、湿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各类生态补偿资金累计达316亿元。其中,“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国家累计下达西藏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08.8亿元。2015年以来,自治区探索建立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投入8500万元帮助牧民减轻因野生动物肇事带来的损失。

  国家对青海省生态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起,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64亿元,陆续实施了草原、森林和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类项目。为实现生态保护和脱贫有机结合,青海省推出生态公益管护员制度,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8亿元。“十二五”以来,青海省有62.23万户农牧民住房得到改善,162.4万人喝上洁净水,65万无电人口用上可靠电,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云南省迪庆州自2009年起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至2017年国家累计补助资金达11.03亿元。2017年,四川省甘孜州和阿坝州有效管护集体公益林分别为128.23万公顷和69.60万公顷,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年度补偿资金分别为2.84亿元和1.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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