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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司法办案
发布日期:2018-06-15 11:48:00  浏览次数:43

  本报讯 6月7日,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在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亲手将价值16万余元的90万尾黑鲷鱼苗投放至普陀山海域。这是浙江省舟山市首次将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到办案过程中,在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引导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

  2017年4月,沈某采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虾籽近1万公斤,案件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人员释法说理,令沈某深刻认识错误,并主动表示愿意出钱、出力,对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生态补偿。

  今年,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又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同样自愿购买鱼苗,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两人共缴纳了16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并统一采购鱼苗实施增殖放流活动。

  放流现场,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的工作人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鱼苗的数量、大小等规格进行了查验清点,并全程监督指导,确保增殖放流符合要求。载鱼苗船行至指定区域,2名当事人将鱼苗进行陆续投放,检察官等工作人员也加入到投放鱼苗的行列,所有鱼苗悉数投放。

  “我们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增殖放流,更加直观、深入地使其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同时唤醒更多群众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守护海洋生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海洋检察部主任胡胜说。

  当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共同成立了全省首个海洋公益保护增殖放流海上流动基地。

  何伊伲 林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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