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就吴某、许某、夏某、夏某某4人在太湖禁渔期非法捕捞,分别判处4人3个月、4个月、3个月、3个月拘役,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8月,明知太湖在封湖禁渔期,仍与他人驾驶渔船在太湖水域内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鱼、虾等水产品,被公安、渔政部门当场查获逆变器两只和梅齐鱼17.5千克。
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7月15日~7月31日,与他人驾船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梅齐鱼、虾等水产品。
被告人夏某2016年7月16日~8月17日,先后与他人采用地笼网和电网捕捞的方法,多次捕捞太湖中的鱼、虾等水产品,共捕得梅齐鱼、鲫鱼、虾等928千克,价值人民币7562元。
被告人夏某在封湖禁渔期内与他人采用电网捕捞的方法,捕得太湖中的梅齐鱼、虾等水产品共计65千克,价值人民币160元。
此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集中宣判,不但可以有效惩处和震慑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也对太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农委渔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