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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大幼鱼资源保护力度
发布日期:2017-01-18 00:00:00  浏览次数:13

  本报记者朱海洋

  浙江近日召开会议,宣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该《决定》对海洋幼鱼品种、最小可捕规格及比例、捕捞渔船渔具管理、幼鱼销售利用和相关违法行为打击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做法,在全国属首例。

  浙江是海洋渔业大省,但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型发展方式的综合影响,造成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严重,东海传统“四大渔产”产量急剧下降,大黄鱼、墨鱼等几乎成了“出水文物”。数据显示,当前浙江捕捞渔船单位渔获量已下降至上世纪80年代的一半,且渔获物低值化、小型化趋势明显。

  2014年,浙江启动渔场修复振兴计划,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在该过程中发现,对幼鱼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2015年浙江国内捕捞总产量为345万吨,其中约100多万吨属于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的幼体。即使在各地伏季休渔期间,市场上销售的“筷子”带鱼、“纽扣”鲳鱼等,也屡见不鲜。

  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君毅告诉记者,国家和浙江现有法律法规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有些内容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于幼鱼资源保护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的规定还不健全,监管职责还不够明确。“《决定》就是立足‘一打三整治’行动中打击违法捕捞、运输、销售幼鱼行为时,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调查取证困难等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做出制度安排,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短板。”陶君毅说。

  浙江选取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常见种类作为重点保护品种,授权渔业部门制定一定时期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规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同时明令禁止各类市场和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为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产业链,《决定》还明确在伏季休渔的一定时期内,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这8种常见的主要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

  围绕此次出台的《决定》,浙江还将制定渔具规格、数量的有关权限一并理顺,明确“省渔业部门可以规定本省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今后,专项决定将为幼鱼资源保护提供更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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