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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在舟山违规捕鱼落入法网
发布日期:2017-01-23 00:00:00  浏览次数:34

  明知禁渔期、禁渔区不得捕捞,仍偷偷作业,还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最后自个儿被“捕”入法网。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先后对6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不等的刑罚,如此处罚力度在舟山历史上都是空前的。

  根据规定,2016年6月1日12时起,我国相关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其中刺网类作业渔船休渔时间至同年8月1日12时结束。然而,浙象渔25316号船船长熊某却并不当回事,2016年6月上旬至6月27日期间,熊某驾驶渔船,载着刘某、顾某等人先后4次进入我国东海海域,采用国家禁止的网孔小于5厘米的流网进行刺网类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

  同年6月27日,他们被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最终,熊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据了解,上述6件案件中有5件属于此类情形,另有一案系在禁渔区内从事非法捕捞。

  “在舟山,因捕鱼违规入刑案件,自2015年才出现;此类案件必须要情节严重才能判刑;尽管这些入刑渔民基本上都不是舟山人,但它对沿海渔民应会起到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说,这也非常有利于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

  林上军 黄宁璐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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