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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长江生态养护 加强版禁渔期制度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6-03-02 00:00:00  浏览次数:20

    本报讯 3月1日是新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农业部组织流域各级渔政部门开启了同步执法行动,并在多个水域开展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农业部长江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同步执法行动在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山东、青海等15个省(市)开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动员和执法管理工作,组织渔政船艇和执法力量加强禁渔期执法检查,清理取缔违禁渔具和非法捕捞,依法严厉查处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其间,农业部还将组织巡航督查和交叉检查,以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在继续深入开展长江口清理整治非法捕捞执法行动的同时,农业部还将在禁渔期内会同江西省政府组织公安、海事、工商等部门,在鄱阳湖区组织开展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联合执法行动(简称“清湖行动”),依法全面清理取缔鄱阳湖区的机动捕螺渔具、电捕网、机动底拖网等非法渔具,查处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和收购贩运非法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同时,农业部将广泛组织各地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使禁渔期管理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相得益彰。

    据了解,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自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农业部在征求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渔民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发布了《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对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统一了长江上下游的禁渔时点,全流域每年统一从3月1日0时开始到6月30日24时结束;延长了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同时把淮河干流河段纳入禁渔范围。    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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